廣南路與錫虞路交叉口東北側地塊(無錫市食品科技園33#34#地塊)位于無錫梁溪區廣南路與錫虞西路交叉口東北側,東側為廣桐路、北側為待建空地(近北興塘河)、西側隔為廣南路、南側為錫虞西路,可建設用地面積約76955.44㎡(其中33#地塊:41598.77㎡、34#-a地塊:29454.13㎡、34#-b地塊:5902.54㎡)。該地塊內原主要企業有:無錫市亞一針紡有限公司、無錫依錦毛紡有限公司、無錫市順淇印務有限公司、無錫市廣益木材加工廠。目前地塊內構筑物等已拆遷完畢,地塊未來規劃為BR:商住混合用地。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依據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同時為調查地塊內及周邊歷史生產活動是否對地塊內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2021年7月,江蘇翰源環境科技咨詢有限公司受無錫食品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委托,對該地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況進行初步調查工作。
1、第一階段污染狀況調查
第一階段調查結果顯示被調查地塊歷史利用情況基本清楚,歷史上作為工業企業用地、居住區和農田;33#地塊內及地塊周邊曾存在數家企業,在其生產過程可能會對本地塊土壤、地下水造成潛在污染,因此本次調查需進入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2、第二階段調查結果
(1)土壤環境
根據第一階段調查結果,共設置了37個土壤監測點位(包括1個對照點位),單點調查深度6.0m。在此調查深度范圍內,所有土壤監測點位中沒有發現不明固體廢棄物。現場共采集土壤樣品333個,送檢148個(不含質控樣品),檢測項目為《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表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基本項目)”,包括pH、重金屬(7項)、揮發性有機物(27項)和半揮發性有機物(11項)和表2中的總石油烴(C10-C40)及有機農藥類、硫化物、4-甲基-2-戊酮、異丙苯、正丙苯、1,3,5-三甲基苯、叔丁基苯、1,2,4-三甲基苯、對-異丙基甲苯、正-丁苯、順-1,3-二氯丙烯、反-1,3-二氯丙烯、2,2-二氯丙烷、1,2-二溴乙烷、溴甲烷、氯乙烷、1,1-二氯丙烯、1,2-二溴-3-氯丙烷、甲基叔丁基醚、丙酮、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一溴二氯甲烷、二溴氯甲烷、苯酚、2-甲基苯酚、4-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甲基萘、2-氯萘、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g,h,i]苝、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異佛樂酮、二苯并呋喃、咔唑、順-1,3-二氯丙烯、雙酚 A、氯丙烯、甲醛、甲基異丁基酮、環氧氯丙烷、反-1,3-二氯丙烯、丙烯、丙酮、 1,4-二乙烯苯、1,4-二乙苯、1,3-二乙烯苯、1,3-二乙苯、 1,2-二乙苯。
檢測結果顯示,調查地塊范圍內所檢測的土壤樣品,重金屬檢測項目中銅、鎳、砷、汞、鉛、鎘被檢出,石油烴、甲醛被檢出,揮發性有機物中氯甲烷、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氯仿、1,1,1,2-四氯乙烷、氯苯、四氯乙烯、甲苯有不同程度的檢出;半揮發性有機物中苯并[a]蒽、?、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均有不同程度的檢出;有機農藥類均未檢出;多氯聯苯類未檢出。
(2)地下水環境
地塊內共布設不在同一條直線上的地下水監測井13口(包括1個對照點位),共采集地下水樣品13個(不含質控樣品)。檢測項目為pH值、高錳酸鹽指數、氨氮、可萃取性石油烴、重金屬(砷、鎘、六價鉻、銅、鉛、汞、鎳)、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有機農藥類、硫化物、4-甲基-2-戊酮、異丙苯、正丙苯、1,3,5-三甲基苯、叔丁基苯、1,2,4-三甲基苯、對-異丙基甲苯、正-丁苯、順-1,3-二氯丙烯、反-1,3-二氯丙烯、2,2-二氯丙烷、1,2-二溴乙烷、溴甲烷、氯乙烷、1,1-二氯丙烯、1,2-二溴-3-氯丙烷、甲基叔丁基醚、丙酮、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一溴二氯甲烷、二溴氯甲烷、苯酚、2-甲基苯酚、4-甲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甲基萘、2-氯萘、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g,h,i]苝、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異佛樂酮、二苯并呋喃、咔唑、順-1,3-二氯丙烯、雙酚 A、氯丙烯、甲醛、甲基異丁基酮、環氧氯丙烷、反-1,3-二氯丙烯、丙烯、丙酮、 1,4-二乙烯苯、1,4-二乙苯、1,3-二乙烯苯、1,3-二乙苯、 1,2-二乙苯。
檢測結果顯示,7種重金屬檢測項目中鉛、砷被檢出,可萃取石油烴(C10-C40)被檢出,氨氮和耗氧量有檢出,揮發性有機物檢測項目均未檢出,半揮發性有機物均未檢出,有機農藥類均未檢出,多氯聯苯類未檢出。
實驗室檢測結果顯示:
本地塊內所有采集的土壤樣品對應檢測指標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所規定的第一類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北京市地方標準 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DB11 T 811-2011)、《河北省地方標準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DB13T 5216-2020)、《深圳地方標準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以及經過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9)要求使用《污染場地風險評估電子表格》計算的風險限值。
本地塊內所有采集的地下水樣品對應檢測指標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規定的Ⅳ類水標準限值石油烴濃度滿足《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中一類用地地下水標準以及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25.3-2019)要求使用《污染場地風險評估電子表格》無飲用途徑下計算的風險限值。
綜上所述,本次調查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和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