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無錫海碩生物有限公司企業退出地塊于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鴻山街道梁西村,地塊四至范圍:地塊東至空地(原無錫騰達機械有限公司)、南至泰伯大道(錫甘線段),西至空地(原無錫市梁鴻特種工業鋁型材廠),北至張塘河,占地面積約31900.4m2(約47.85畝)。地塊內歷史上曾有無錫海碩生物有限公司(該企業曾用名:原無錫創越生物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
根據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文件顯示,地塊未來規劃暫定第二類用地,為了了解原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對范圍內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政府鴻山街道辦事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等文件的要求,委托我單位對地塊內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其質量是否滿足用地的質量要求。
一、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第一階段資料收集與人員訪談,原無錫海碩生物有限公司企業退出地塊,從2004年至2018年地塊歷史上主要的生產企業為無錫海碩生物有限公司,該企業生產區域及周邊其他企業的生產可能會對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目前調查地塊內所有構筑物均已拆遷,地塊處于閑置待開發狀態。
2021年9月,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政府鴻山街道辦事處委托江蘇翰源環境科技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單位”),對原無錫海碩生物有限公司企業退出地塊開展了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根據現場踏勘,調查地塊周邊500m范圍內歷史及現狀上存在少量企業。調查地塊東至空地(原無錫騰達機械有限公司)、南至泰伯大道(錫甘線段),西至空地(原無錫市梁鴻特種工業鋁型材廠),北至張塘河。周邊企業在生產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可能通過遷移擴散進入本次調查地塊,可能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的污染。
通過對該地塊及周邊地塊涵蓋的潛在污染物的毒性、毒理參數、評價標準等情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表1所列45項為必測項目的要求,本次調查將pH、45項、石油烴、甲醛、丙酮(上述檢測因子涵蓋了識別出的特征因子)等作為本次調查的土壤檢測因子。地下水與土壤的檢測因子一致。
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原無錫海碩生物有限公司企業退出地塊調查監測階段共布設37個土壤采樣點位(含1個場外對照點)、14個地下水點位(含1個場外對照點)。綜合現場快速檢測儀器PID、XRF的檢測結果,共篩選出164個土壤樣品(含現場平行樣16個)、16個地下水樣品(含現場平行樣2個)按規范要求送往無錫精緯計量檢驗檢測有限公司進行實驗室分析。
三、調查結論
(1)土壤:本地塊內送檢土壤樣品pH值檢出大致呈中性,所有送檢的土壤樣品均為無酸化或堿化。所有送檢的土壤樣品中檢測因子的檢測含量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二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丙酮和甲醛的檢出濃度小于河北省地方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DB13/T 5216-2020)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
(2)地下水:地塊內送檢的地下水樣品中pH值檢出大致呈中性,地下水GW2和GW3點位高錳酸鹽指數(耗氧量)檢出濃度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IV類標準限值,經過驗證及補充采樣分析,初步判斷上述點高錳酸鹽指數(耗氧量)已無異常;地下水點位GW2-1、GW3-1、GW5、GW7、GW9、GW10、GW11中鋁超過了Ⅳ類水標準限值;其余所有送檢的地下水樣品中檢測因子的檢出濃度均不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IV類標準限值;石油烴(C10-C40)檢出濃度不超過于《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第二類用地篩選值;氯甲烷、丙酮、甲醛檢出濃度未超過《污染場地風險評估電子表格》無飲用途徑下計算的風險限值。
(3)地表水:地塊北側河道內送檢的地表水樣品檢出因子濃度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IV類水標準。
(4)底泥:地塊北側河道內送檢的底泥樣品檢出因子的檢測含量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二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丙酮和甲醛的檢出濃度小于河北省地方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DB13/T 5216-2020)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
因此,根據現場調查及采樣分析結果,該地塊地下水中鋁含量超過對應風險篩選值,建議開展下一步的針對性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