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區A4-1地塊位于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東至阿文美馳車輛系統(無錫)公司和無錫金諾機械有限公司右側廠房、南至無錫華通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西至無錫得力高壓油管有限公司、北至江華路,總占地面積約69938m2(約104.9畝),后期擬規劃為住宅用地。歷史上地塊內主要為無錫市東成塑膠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成塑膠”)、無錫市海航電液伺服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無錫市吉威爾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威爾機械”)、美科爾科技(無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科爾科技”)、一汽錫柴汽運架中心庫(以下簡稱“一汽錫柴”)、無錫阿爾卑斯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爾卑斯”)、偉恒金屬制品廠(以下簡稱“偉恒金屬”)、無錫市金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碩自動化”)、泰旺電子材料(無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旺電子”)、無錫英格賽輪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格賽輪”)、無錫金諾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諾機械”)、阿文美馳車輛系統(無錫)公司(以下簡稱“阿文美馳”),調查地塊內企業(除海航外)均于2019年年中停產,海航于2021年2月停產。項目組調查期間,地塊現狀為空置建筑樓、臨時施工營地集裝箱、空置地。
在獲得的各種資料基礎上,結合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情況對地塊污染進行識別:無錫阿爾卑斯電子有限公司關注污染物種類為pH、氰化物、石油烴、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硫酸鹽、氯化物、鋅、氟化物。其余企業區域關注污染物種類為pH、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和總石油烴。
第二階段調查初步采樣分析
(1)土壤環境
根據第一階段調查結果,共設置了31個土壤監測點位(包括1個對照點位),單點調查深度6.0m。在此調查深度范圍內,所有土壤監測點位中沒有發現不明固體廢棄物。現場共采集土壤樣品279個,送檢103個(含10個平行樣),檢測項目為《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表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基本項目)”,包括pH、重金屬(7項)、揮發性有機物(27項)和半揮發性有機物(11項)和表2中的總石油烴(C10-C40)、S8~S11和對照點位加測氰化物、氟化物、鋅、硫酸鹽和氯化物。
檢測結果顯示,7種重金屬檢測項目中銅、鎳、砷、汞、鉛、鎘,S8~S11和對照點位的氟化物被檢出,總石油烴被檢出,27種揮發性有機物檢測項目均未檢出,11種半揮發性有機物未檢出,S8~S11和對照點位的氰化物、鋅、均未檢出。各檢測指標均滿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2)地下水環境
地塊內共布設不在同一條直線上的地下水監測井5口(包括1個對照點位),共采集地下水樣品6個(含1個平行樣)。檢測項目為pH、重金屬(7項)、揮發性有機物(26項)、半揮發性有機物(11項)、氨氮、耗氧量,GW2和對照點位加測氰化物、氟化物、鋅、硫酸鹽和氯化物。
檢測結果顯示,調查地塊pH呈中心,7種重金屬檢測項目中均未檢出,26種揮發性有機物檢測項目均未檢出,11種半揮發性有機物均未檢出,氰化物、氟化物、鋅未檢出,氨氮、硫酸鹽、氯化物和耗氧量有檢出。上述檢出指標中均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Ⅳ類水標準。石油烴(C10-C40)指標滿足《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中標準。
(3)地表水環境
地塊內共采集地表水樣品2個(含1個平行樣)。檢測項目為pH、重金屬(7項)、揮發性有機物(26項)、半揮發性有機物(11項)、氨氮、耗氧量、氰化物、氟化物、鋅、硫酸鹽和氯化物。
檢測結果顯示,調查地塊pH呈中心,7種重金屬檢測項目中砷被檢出,26種揮發性有機物檢測項目均未檢出,11種半揮發性有機物均未檢出,氰化物、氟化物、鋅未檢出,氨氮、硫酸鹽、氯化物和耗氧量有檢出。上述檢出指標中均滿足《地表水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Ⅲ類水標準。
(4)底泥
地塊內共采集底泥樣品2個(含1個平行樣),檢測項目為pH、重金屬(7項)、揮發性有機物(26項)、半揮發性有機物(11項)、氰化物、氟化物、鋅、硫酸鹽和氯化物。
檢測結果顯示,各檢測指標均滿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總體結論
《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中規定:“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確認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的疑似污染地塊,成為污染地塊”。本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嚴格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和相關導則開展。
調查結果顯示:
本地塊內所有采集的土壤樣品對應檢測指標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所規定的第一類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本地塊內所有采集的地下水樣品對應檢測指標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規定的Ⅳ類水標準限值。地塊內采集的地表水樣品檢測結果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水標準。
綜上所述,本次調查地塊范圍內基本沒有環境風險,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和風險評估。
建議
(1)針對該項目后續開展的土地開發利用,建議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做好建設過程中的環保監管工作。
(2)建議在土地開發過程中若發現土壤和地下水有污染的異常跡象和污染痕跡時,應及時通知當地生態環境局進行現場查驗。
(3)由于污染物在土壤中的空間分布通常缺乏連續性,給場地污染判斷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建議在后續開發中,密切關注場地的土壤及地下水狀況,若發現異常應及時上報當地生態環境局,聯系專業人員分析原因并進行處理。